山西监管局关于反馈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(征求意见稿)》的报告
山西监管局关于反馈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(征求意见稿)》的报告
根据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<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(征求意见稿)>意见的函》(财办会〔2021〕2号)文件要求,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研讨,同时向部分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,并进行分析汇总。现将相关意见报告如下:
一、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进行修改。“委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理记账”修改为“委托村级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代理记账”。
二、建议第五章成本、收入和费用中第四十八条进行修改。“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、防汛抢险支出…”修改为“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、防灾抢险支出…”
三、建议相关制度相互衔接。建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》与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在会计科目设置、核算方法上相衔接。
财政部山西监管局
2021年3月12日